《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 号,以下简称《 办法》) 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报部分包含了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其中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表述的: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哪些是重大违法行为? 哪些是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